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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潮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《关于印发潮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》(潮机编[2001]120号),市民政局是主管我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。其主要职责是: 一.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草拟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。 二.负责全市性社团、市内组织的跨县(区)区域社团的登记、管理工作;监督社团活动、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。 三.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;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 四.负责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烈士审核上报、褒扬工作;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;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支前工作。 五.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、退休志愿兵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、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、转业志愿兵、退伍义务兵、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;管理和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;指导军供站、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 六.组织、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;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、分配、管理;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工作;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。 七.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;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,推动镇务、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,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。 八.负责地名管理工作;审核地名的命名、更名、销名工作;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。 九.负责行政区划工作,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;负责县(区)、乡(镇)、街道的设立、撤销、调整、更名和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变更,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;负责县(区)、乡(镇)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;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。 十.负责指导婚姻登记、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;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。 十一.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。 十二.负责老年人、孤儿、弃婴(童)、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,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;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 十三.负责社会福利工作,指导各类福利设施、福利事业单位、福利机构、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。 十四.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,负责市救助管理和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;指导县(区)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。 十五.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销售工作;负责管理、使用、发放社会福利基金和民政事业费。管理属下事业单位。 十六.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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